为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,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、《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》、《佳木斯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管理办法》等法律、规章和文件规定,现将佳木斯市商品房交易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购房人向房地产销售单位购买商品房,应当与房地产销售单位签订“佳木斯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”打印的制式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。
二、房地产销售单位销售房产时向购房人收取的购房款项(含订金、保证金、首付款、分期付款、全额房款等),必须向购房人开具由地税机关监制的《佳木斯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》,不得以自制收据或其他收款凭证代替《佳木斯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》。购房人足额交纳购房款项后,要凭历次交款取得的《佳木斯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》,向房地产销售单位索取《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》。
三、购房人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相关手续时,必须提供《佳木斯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》,不能提供的,不动产管理部门不予受理。
四、房地产销售单位不予或拒绝与购房人签订制式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,购房人可以向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举报,举报电话:0454-8608650。 五、房地产销售单位不予或拒绝向购房人开具《佳木斯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》或《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》的,购房人可以向房地产销售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举报,举报电话:0454-12366。
二○一二年七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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